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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聞說野草莓和教改團體說要去包圍政院...

集會遊行自由作為表達言論自由的一種手段,它所真正要保障的實際上是社會中的少數聲音。正因為少數意見無法透過一般的傳播媒體來傳達他們的理念,進而形成一定的公眾意見,才需要藉由在街頭上頂著日曬雨淋,以集會遊行這種刻苦方式來獲取社會對他們聲音的注意,使他們的理念有被社會接納、討論的可能性。

 

以上這些是野草莓網站中對集會遊行的定義,我大表贊同,但是台灣目前的集會遊行多數是由政黨發起,連以前民進黨執政他們不是所謂的「少數人」吧,也一天到晚辦集會遊行!更別說他們的理念一天到晚都在「傳播媒體」傳達他們的理念阿。試問,這樣的訴求到底是為了誰?
至於教改團體支持野草莓的運動,更讓我摸不著頭緒,那些教改團體不去推行關於教育政策修改,跟著來推動這些集會遊行法,難道你是要學生每天上街頭嗎?真得是非常令人噴飯耶!

集會遊行法以許可制為基本骨幹,許可事項當中卻充斥著大量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使人抓不著也摸不透到底哪些集會遊行可以被許可,哪些會被禁止。在第十一條第二項中:「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什麼是「國家安全」、「社會秩序」甚至是「公共利益」,這些抽象且概括的字句,充滿著無限的想像空間,同條第三款也是做了相同抽象的規定。在大法官第四四五號解釋中也明確指出,對於集會遊行自由此等重大基本權利,如果要以法律限制,必須要有足夠「具體明確」的理由存在。然而現行的集會遊行法卻只在條文當中多加了「明顯」兩個字,依然讓人難以捉摸在什麼情況可以被稱為明顯,什麼情況不是。在不會產生任何「立即危險」的集會遊行自由,為何會被集會遊行法加以箝制呢?基於維護集會遊行自由為考量的集會遊行法,卻在大量讓人無法預想其限制範圍的不確定概念之下,成為了不當限制集會遊行自由的絕佳手段。這種與當初立法意旨截然相違的制度設計,正是我們想點出來讓眾人思考的。

以上這又是你們自己點出來的,作為一個大學生對於法條文字與當時情況都無法判別的話,那你們的學運訴求又何來正確?如果以這次學運的引發點「陳雲林來台事件」來看。
第一點「國家安全」:陳雲林說穿了是敵國來使,歷史上有多少殺了敵國來使而引發的戰爭,你們至少也看過「三百壯士」吧!斯巴達的王也殺了波斯的來使,儘管那時很痛快,但是隨之而來的是戰爭!人民是可以抗議,但是如果觸及傷害他人身體的集會遊行活動就得深思,那些群眾連對我們自己國家的警察都砸都打了,對於敵國的人豈不是更嚴重,萬一不小心幹掉他,那不就引發危害「國家安全」的戰爭嗎?這樣的話國際間誰能來幫我們,他們會說是我們自己引發戰爭的!
第二點「社會秩序」:晶華飯店與圓山事件,對社會秩序已經引發可議之處,無端的傷害與丟、砸、打等等的抗議活動,不是已經失去了秩序?集會遊行中最怕的是鼓動,一個人會冷靜思考、兩個人會互相打氣、三個人會互相壯膽、一群人就會不知懼怕為何物而無所不做!所以當情況失控時,社會秩序不就大亂了?
第三點「公共利益」:當遊行抗議者佔據包圍某一個地點,那對於要進出或使用當地設施的大部分民眾或者那些店家營業等等的行為有所影響時,那不就是牽扯公共利益嗎?
如果許可制都會引發這些的爭議,那改成報備制的時候,想想看!萬一在場沒有那些警察,只有那些鼓動人民群眾往前衝的政治人物,那麼有沒有你所謂的「立即危險」?相而衍生的「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公共利益」等保障問題都將蕩然無存!!這就是你們學生要的?
那我可不可以不要這樣的集會遊行一直在我住的地方發生?我是否可以這樣的卑微要求?我這樣是不是符合你們所謂的「少數人」且無法在「傳播媒體」發聲的情況!!
大學生們!請你們靜坐的同時動動腦吧!你們所提出來的要求論點太薄弱!在社會上公評根本過不去,如果你們只是要大家捐泡麵物資給你們、只是要不想去讀書,你可以大聲說出來,誠實才是學生的價值!!

 

野草莓主張:野草莓運動是抗議行政濫權、總統院長道歉集遊法違憲、人權變不見

而我主張
抗議野草莓濫權(濫用人權)、有政治色彩學生道歉集遊違法、大部分大學生聲音變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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